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北補字第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緯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萬零陸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