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749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4925號
債 權 人 蘇今治
債 務 人 張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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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新台幣415元、未提出
執行名義正本以及未陳報執行標的為何,經本院命其於文到
7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