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乙○○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聲請書
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
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