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氏垂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系爭本票二張正確之發票日(台端所提之附表與本票原
本不符)。
三、相對人潘氏垂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