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24號
聲 請 人 陳竑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昭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