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67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洪明鎮

黃金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明鎮、黃金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洪明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