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9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976號
聲 請 人 李坤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霍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乙張,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
國112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