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4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419號
聲 請 人 鄭志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嘉豐於民國112年2月10
日簽發,票據號碼11221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
之本票1紙,請求20,000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
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
核,系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3年3月11日,顯未到期,執票
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