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許心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寰宇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冠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炳騫、陳葳箏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葳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冠宇漁
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陳炳騫(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