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8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867號
聲 請 人 張凱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