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874號
聲 請 人 洪福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俊志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經查,相對人郭俊志已於民
國112年4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10月22日 40,000元 未記載 No672940 002 111年8月8日 50,000元 未記載 No485246 003 111年9月8日 30,000元 未記載 No379957 004 112年2月21日 10,000元 未記載 No630123 005 111年3月19日 40,000元 未記載 No252394 006 111年3月17日 47,500元 未記載 No252384 007 112年1月12日 3,000元 未記載 No742220 008 111年12月30日 3,000元 未記載 No743813 009 112年1月18日 5,000元 未記載 No344859 010 112年3月22日 3,000元 未記載 No250795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