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0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044號
聲 請 人 高雄巿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賜原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郭賜原分別於民國111年8
月26日、111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下同)58,102元、12,620元,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目前分別尚欠新台幣57,002元
、12,620元,為此提出本票二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於非訟事件之聲
請事件亦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
法第11條之規定自明。是以,本票裁定之聲請,聲請人或相
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聲請人
對相對人郭賜原聲請本票裁定,因相對人郭賜原已於112年3
月10日死亡,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此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