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0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054號
聲 請 人 高雄巿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聰賓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26日簽發
之本票2紙,內載金額分別新臺幣35,405元、8,660元,未載
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
26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經查,相對人黃聰賓已於11
1年10月6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
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
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