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梁榆羚
相 對 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補字第84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修正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應
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堪信為真。又本院
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112年度救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梁榆羚
相 對 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補字第84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者,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修正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應
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堪信為真。又本院
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