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萬齡之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