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補字第8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陳文成
原告與被告富百企業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9,0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2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陳文成
原告與被告富百企業行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9,0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