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2年度補字第8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何淑芝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劉馨嬬、鄭惟湘
即穩贏企業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