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8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蘇家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心妤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以書狀載
明被告黃泰鈞之住所或居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亦未據原告繳
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黃泰鈞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黃泰鈞之住居所,及
補繳裁判費20,8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