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郭庭瑀
江淑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育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郭庭瑀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江淑
珍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郭庭瑀
江淑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育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郭庭瑀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江淑
珍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