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廖幸珠
被 告 蔡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