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雄簡字第14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琇真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瓊英、顏世傑、顏毓珊、顏詩容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1年度雄簡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琇真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瓊英、顏世傑、顏毓珊、顏詩容間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