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111年度雄簡字第9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909號
原 告 康志全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
被 告 王垣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票字第1249號本票裁定核准在案。惟原告根本未簽發系
爭本票,與被告素未相識,更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因此請
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6
月22日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該日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應本於被告之認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4月3日 60,000元 無 46809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