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鍾宜芬
被 告 郭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峻銘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7,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1年度雄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鍾宜芬
被 告 郭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峻銘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7,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