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小字第13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謝誌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867元,及自112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70,86
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