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雄小字第15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蘇峻霆
被 告 許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現於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本件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112年度雄小字第1506號
原 告 蘇峻霆
被 告 許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現於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本件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