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小字第15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連晨翔
被 告 劉烔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
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67元,及自112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37,367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