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2年度雄救字第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朱桂萱
相 對 人 李昆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伊沒有錢
可以付裁判費,又有重大傷病卡,要申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起訴,請求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2年度雄補字第318號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該裁定
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迄至112年6月12日聲請人仍未繳
納裁判費,本院已於112年6月27日以112年度雄簡字第1119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
無誤。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之損害賠償事件,既業經駁
回在案,則本件聲請顯失所附,已無聲請之必要,是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2年度雄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朱桂萱
相 對 人 李昆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伊沒有錢
可以付裁判費,又有重大傷病卡,要申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起訴,請求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2年度雄補字第318號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該裁定
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迄至112年6月12日聲請人仍未繳
納裁判費,本院已於112年6月27日以112年度雄簡字第1119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
無誤。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之損害賠償事件,既業經駁
回在案,則本件聲請顯失所附,已無聲請之必要,是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