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簡字第10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8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黃永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臺南市○區○○○街00號,有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訴外人許瑞珊於民國110年3
月1日在臺南市南區建南路與文南路口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
告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侵權行為地亦非本院所轄。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
院有管轄之依據,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