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惟中


被 告 蔡豐州

訴訟代理人 王昱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於高雄市路竹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訴外人王淑琴於民國110 年5月12
日在高雄市湖內區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告所駕車輛發生交通
事故,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之事實,侵權行為地亦非本院所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有管轄之依據,逕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