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簡字第4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樓中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育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