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3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2年度雄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3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