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賴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112年度雄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賴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