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補字第14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112年度雄補字第142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3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