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來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112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來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