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雄補字第15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孔德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德閔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