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小字第29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297號
原 告 三星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志鏞
訴訟代理人 邱麗蓉
被 告 黃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