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小字第36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364號
原 告 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銓
被 告 陳昱安
訴訟代理人 邱青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才子佳子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
,應更正為「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之姓名誤載為「才子佳子
大樓管理委員會」,正確應為「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揆諸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111年度羅小字第364號
原 告 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銓
被 告 陳昱安
訴訟代理人 邱青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才子佳子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
,應更正為「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之姓名誤載為「才子佳子
大樓管理委員會」,正確應為「才子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揆諸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