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補字第2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秀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5,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周秀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