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補字第2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珮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111年度羅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珮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