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補字第2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氏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范氏美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