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本件原告與被告李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裁判費15,355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