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羅補字第26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朱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111年度羅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朱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美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