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小字第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
謝京燁
被 告 王妤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97元,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5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9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