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簡字第1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4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阿秀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3,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