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補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號
原 告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效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7,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112年度羅補字第1號
原 告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效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7,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