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俊勇、黃泰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
謝俊勇、黃泰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112年度羅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俊勇、黃泰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5,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
謝俊勇、黃泰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