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0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