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補字第1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林宏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112年度羅補字第1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林宏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