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補字第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富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游富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112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富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游富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