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羅補字第9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112年度羅補字第9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